(2017)粤2072民初11795号起诉状副本及传票公告

责任编辑:叶秋红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7-12-29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粤2072民初11795号

李浩明:

本院受理原告中山东凤珠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李浩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起诉状、证据、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有关诉讼材料。原告起诉,请求判令:

1.被告李浩明向原告偿还贷款本金26771.25元,并按合同约定计收逾期本金、正常利息、逾期利息、复利至还清款项之日止(正常利息按合同约定的借款利率计收;逾期利息、复利在合同约定的借款利率基础上加收50%计收,暂计至2017年10月1日正常利息、逾期利息及复利合计686.6元);

2.解除原告与被告李浩明签订的《个人借款合同》;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被告李浩明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三十日内,逾期将依法裁判。本院定于2018年2月1日9时00分在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东凤法庭第二审判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二○一七年十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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