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2072民诉前调21708号

责任编辑:李珏盈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4-11-19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2072民诉前调21708号

程太文:

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鑫光园科技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与被告程太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

原告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

一、请求依法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2098元及逾期付款利息182.65元(以2098元为基数,自2022年10月7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5倍计算至实际还清之日,暂计至2024年5月17日);

二、请求依法判决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被告程太文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提供证据的期限均为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5年1月20日10时15分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十三日


联系地址:广东省中山市小榄镇东生西路131号

联系电话:0760-22588698 承办法官:牛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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