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2072民初11798号起诉状副本及传票公告
责任编辑:叶秋红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7-12-29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粤2072民初11798号
徐基松、岑佩君:
本院受理原告中山东凤珠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徐基松、岑佩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起诉状、证据、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有关诉讼材料。原告起诉,请求判令:
1.被告徐基松向原告偿还贷款本金27432.83元,并按合同约定计收逾期本金、正常利息、逾期利息、复利至还清款项之日止(正常利息按合同约定的借款利率计收;逾期利息、复利在合同约定的借款利率基础上加收50%计收,暂计至2017年10月2日正常利息、逾期利息及复利合计927.42元);
2.解除原告与被告徐基松签订的《个人借款合同》;
3.被告岑佩君对被告徐基松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被告徐基松、岑佩君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三十日内,逾期将依法裁判。本院定于2018年2月1日9时00分在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东凤法庭第二审判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二○一七年十一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