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2072民诉前调4340号(广东润璟园林景观设施有限公司)
责任编辑:李珏盈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4-11-19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2072民诉前调4340号
广东润璟园林景观设施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广东筑境生态园林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润璟园林景观设施有限公司、中山市威利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李佳果、兰良才、天津润棠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创远(珠海市)房地产有限公司、深圳融创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融创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无法联系,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等相关的诉讼材料。原告起诉,请求判令:
1.被告广东润璟园林景观设施有限公司、中山市威利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李佳果、兰良才共同向原告支付工程款2316442.75元;
2.被告广东润璟园林景观设施有限公司、中山市威利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李佳果、兰良才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130497.67元(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报价利率(LPR)分段计算,应计算至工程款清偿之日止,暂计算至2023年1月10日为130497.67元,具体见附表);
3.天津润棠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对广东润璟园林景观设施有限公司的前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创远(珠海市)房地产有限公司、深圳融创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融创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对中山市威利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的前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5.本案八被告共同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保全费。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被告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逾期将依法裁判。本院定于2024年12月5日15时45分在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第十四审判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十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