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2072民初18422号民事裁定书

责任编辑:李珏盈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4-11-19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2072民初18422号

卓键宏:

本院受理原告卓水先与被告朱建新、黄景抛、第三人罗彩莲、卓键宏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因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2024)粤2072民初1842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卓水先撤诉处理。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卓键宏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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