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2072民初18422号民事裁定书
责任编辑:李珏盈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4-11-19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2072民初18422号
卓键宏:
本院受理原告卓水先与被告朱建新、黄景抛、第三人罗彩莲、卓键宏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因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2024)粤2072民初1842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卓水先撤诉处理。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卓键宏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