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2072民诉前调25938号
责任编辑:李珏盈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4-11-19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2072民诉前调25938号
中山市东凤镇毅力包装材料经营部、林海升、林楚妹、柯丽丽:
本院受理的原告余星与被告中山市东凤镇毅力包装材料经营部、林海升、林楚妹、柯丽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本院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起诉状、证据、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等有关诉讼材料。原告起诉,请求判令:
一、判令四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货款19290元;
二、判令四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违约金(以19290元为基数,按LPR的4倍,从2023年12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三、判令四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律师费6000元;
四、判令四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财产保全担保费500元;
五、判令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已向被告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逾期将依法裁判。本院定于2024年1月3日9时00分在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东凤法庭第五审判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二O二四年十一月十五日
联系地址:广东省中山市东凤镇凤翔大道60号。
联系电话:0760-22788516、22788515承办法官:黄毅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