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2072民初11856号起诉状副本及传票公告 - 副本
责任编辑:叶秋红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7-12-29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粤2072民初第11856号
肖锦平、霍炜媚:
本院受理原告李家辉诉被告肖锦平、霍炜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联系,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诉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参加诉讼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原告起诉,请求判令:
1、 肖锦平返还借款本金46000元。
2、 肖锦平支付逾期利息(按本金46000元、年利率24%,从2015年8月1日起算,计至借款本金清偿之日止;暂计27个月即至2017年10月31日为24840元)。
3、 肖锦平支付原告聘请律师代理本案所有程序的所有费用(暂计代理一审的律师费8000元)。
4、 霍炜媚连带支付上述所有费用。
5、 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被告肖锦平、霍炜媚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三十日内,逾期将依法裁判。本院定于2018年3月13日9时在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二楼第14审判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O一七年十二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