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2072民初12040号公告起诉状

责任编辑:叶秋红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7-12-29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粤2072民初12040号

祝早枝:

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小榄镇豪境五金塑料制品厂诉被告祝早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现下落不明,无法联系,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2017)粤2072民初12040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一、判令被告立即支付货款45103元及逾期利息(自起诉之日起计至实际付款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

二、判令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逾期将视为放弃书面答辩的权利。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夏重彬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梁瑜、林谊琼组成合议庭。本院定于2018年3月6日上午10时在本院第二十三审判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O一七年十二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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