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2072民初12366号起诉状副本及传票公告(2)

责任编辑:叶秋红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7-12-29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粤2072民初12366号

凡国辉:

本院受理原告高金火、林媄仔诉被告凡国旗、凡国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联系,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诉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参加诉讼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原告起诉,请求判令:

1.判令二被告支付交通事故赔偿款共计:875068.4元(抢救费53164.4元、丧葬费41433元、死亡赔偿金753686元、伙食补助费9000元、交通费9435元、误工费4500元、住宿费685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

2.判令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被告凡国旗、凡国辉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三十日内,逾期将依法裁判。本院定于2018年3月5日15时00分在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二楼第九审判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O一七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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