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2072民初13079号起诉状副本及传票公告
责任编辑:叶秋红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7-12-29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粤2072民初13079号
中山市东凤镇匠鑫五金加工厂:
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纳宝电器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山市东凤镇匠鑫五金加工厂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联系,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诉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参加诉讼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原告起诉,请求判令:
1.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订金15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以15000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自起诉之日起计至付清之日止);
2.判令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被告中山市东凤镇匠鑫五金加工厂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三十日内,逾期将依法裁判。本院定于2018年2月8日9时00分在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二楼第九审判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O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