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2072民初13084号起诉状副本及传票公告

责任编辑:叶秋红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7-12-29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粤2072民初第13084号

欧泳诗:

本院受理原告罗冠雄诉被告欧泳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联系,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诉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参加诉讼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原告起诉,请求判令:

1.被告欧泳诗立即清偿原告借款人民币40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自2017年5月15日起至清偿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至清偿之日止,暂计:4000元);

2.被告承担本案的律师费5000元、诉讼保全责任保险保费1000元及本案所有诉讼费用;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被告欧泳诗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三十日内,逾期将依法裁判。本院定于2018年3月13日9时30分在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二楼第14审判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O一七年十二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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