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2072民诉前调16321号

责任编辑:李珏盈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4-11-21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2072民诉前调16321号


刘长生、彭宗文、黄凯:

本院受理申请人中山市中泽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邓伟、苏银峰、刘长生、孙成安、黄镇海、彭宗文、黄凯、刘小涛、郭静茹、唐大林、姚倡林、谭国壮、广东万嘉永盛制冷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

中山市中泽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

一、广东万嘉永盛制冷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44670元及利息(以244670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至付清之日);

二、邓伟、苏银峰、刘长生、孙成安、黄镇海、彭宗文、黄凯、刘小涛、郭静茹、唐大林、姚倡林、谭国壮对广东万嘉永盛制冷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在各自认缴注册资金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

三、本案诉讼费由邓伟、苏银峰、刘长生、孙成安、黄镇海、彭宗文、黄凯、刘小涛、郭静茹、唐大林、姚倡林、谭国壮、广东万嘉永盛制冷科技有限公司承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被申请人刘长生、彭宗文、黄凯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提供证据的期限均为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5年1月22日14时45分在本院第十二审判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十四日


联系地址:广东省中山市小榄镇东生西路131号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二庭

联系电话:0760-22588056   承办法官:梁伟坚  书记员:郭嘉文

[ 关闭 ]  [ 打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