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2072民诉前调25637号
责任编辑:李珏盈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4-11-21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2072民诉前调25637号
刘月新:
本院受理申请人林海与被申请人刘月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
林海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
一、刘月新向林海支付货款64282元及逾期利息损失(以64282元为基数,自2023年2月6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加计50%为标准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暂计至2024年6月10日为4625.49元);
二、本案诉讼费由刘月新承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被申请人刘月新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提供证据的期限均为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5年1月15日14时45分在本院第二十八审判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十四日
联系地址:广东省中山市小榄镇东生西路131号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二庭
联系电话:0760-22588261 承办法官:朱鹏 书记员:黄嘉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