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2072民诉前调28922号
责任编辑:李珏盈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4-11-21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2072民诉前调28922号
袁家浩、林能娟:
本院受理申请人黄文德、梁暖英与被申请人袁家浩、林能娟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因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
黄文德、梁暖英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
一、袁家浩、林能娟向黄文德、梁暖英支付款项25000元及利息(以25000元为基数,自2024年1月5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至实际清偿之日);
二、本案诉讼费由袁家浩、林能娟承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被申请人袁家浩、林能娟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提供证据的期限均为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5年1月15日14时45分在本院第二十一审判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十四日
联系地址:广东省中山市小榄镇东生西路131号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二庭
联系电话:0760-22588392 0760-22588512 承办法官:夏重彬 书记员:何洁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