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2072民诉前调29759号
责任编辑:李珏盈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4-11-21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2072民诉前调29759号
薛永根:
本院受理申请人中山市华壹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薛永根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案,因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
中山市华壹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
一、薛永根向中山市华壹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支付款项220216元及逾期利息(以220216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薛永根承担中山市华壹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因本案支出的律师费9500元;
三、本案诉讼费由薛永根承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被告薛永根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提供证据的期限均为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5年1月16日8时45分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十四日
联系地址:广东省中山市小榄镇东生西路131号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二庭
联系电话:0760-22587219 承办法官:李健芬 书记员:冯江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