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2072民初19018号之二

责任编辑:李珏盈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4-11-21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2072民初19018号之二


中山市纤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何敏培:

本院受理原告李锦成与被告中山市纤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何敏培、第三人朱秋艳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粤2072民初19018号民事判决书。

一、确认原告李锦成与被告中山市纤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何敏培于2023年7月4日签订的《租赁合同书》于2024年7月10日解除;

二、被告中山市纤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何敏培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日内向原告李锦成支付前期费用90320元、租金(占用费)138320元、电费8041.42元(合计236681.42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236681.42元为计算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自2024年7月16日计至清偿完毕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李锦成超出上述判项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850元、诉讼保全申请费1718元,合计6568元(原告李锦成已预交6957元),由原告李锦成负担15元,被告中山市纤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何敏培共同负担6553元,并直接向原告李锦成支付。原告李锦成多预交的案件受理费389元,本院予以退还。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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