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2072民初13186号民事起诉状公告

责任编辑:叶秋红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7-12-29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许新伟、钟敏:

本院已受理原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湛江中心支公司诉被告许新伟、钟敏、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中心支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因本院无法以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向你(单位)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诉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2017)粤2072民初13186号案件的民事起诉状副本:

一、判令三被告赔偿原告49000元,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付清该款项之日止的利息;

二、判令三被告承担本案的所有诉讼费用。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夏重彬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梁瑜、林谊琼组成合议庭,书记员由邓键婷担任,本院定于2018年3月6日上午10时30分在本院第十四审判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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