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2072民诉前调31693号
责任编辑:李珏盈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4-11-21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2072民诉前调31693号
刘征禧、于敏:
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美仑化工有限公司与被告刘征禧、于敏、东莞市鑫宝电镀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诉前调解阶段送达的起诉状、证据副本及文书适用于正式立案后的诉讼阶段。转为正式立案后,不再重复送达起诉状、证据副本及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
原告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
一、请求判令东莞市鑫宝电镀科技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货款321500元及利息,自2023年3月1日至2023年4月30日的利息以22360元为基数;自2023年5月1日至2023年5月31日的利息以23360元为基数;自2023年6月1日至2023年6月30日的利息以53520元为基数;自2023年7月1日至2023年7月31日的利息以96535元为基数;自2023年8月1日至2023年8月31日的利息以101335元为基数;自2023年9月1日至2023年9月30日的利息以116885元为基数;自2023年10月1日至2023年10月31日的利息以143035元为基数;自2023年11月1日至2023年11月30日的利息以218540元为基数;自2023年12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的利息以244115元为基数;自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1月31日的利息以288995元为基数;自2024年2月1日至2024年7月31日的利息以291120元为基数;自2024年8月1日至2024年7月31日的利息以298520元为基数;自2024年9月1日至2024年10月31日的利息以313520元为基数;自2024年11月1日至实际清偿之日的利息以321500元为基数;以上均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解中心公布的贷款利率4倍计算,现暂时计算至2024年8月31日为70496元;2、请求判令于敏在未出资范围内对东莞市鑫宝电镀科技有限公司的前述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3、请求判令刘征禧在未出资范围内对东莞市鑫宝电镀科技有限公司的前述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4、请求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刘征禧、于敏、东莞市鑫宝电镀科技有限公司承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被告刘征禧、于敏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提供证据的期限均为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5年1月10日上午8时45分在本院黄圃人民法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十九日
联系地址:广东省中山市黄圃镇兴圃大道中143号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黄圃人民法庭
联系电话:0760-23303823/23303829 承办法官:高锡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