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2072民诉前调24332号
责任编辑:李珏盈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4-11-21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2072民诉前调24332号
李帅:
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青珑建材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帅、谢国军、四川南粤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诉前调解阶段送达的起诉状、证据副本及文书适用于正式立案后的诉讼阶段。转为正式立案后,不再重复送达起诉状、证据副本及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
原告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
一、请求判令李帅、谢国军、四川南粤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立即向原告支付货款90000元及逾期利息6214.13元(以90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为标准,自2022年11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货款之日止,暂计算至2024年1月28日为6214.13元);
二、请求判令李帅、谢国军、四川南粤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承担本案受理费、保全费等全部诉讼费用。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被告李帅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提供证据的期限均为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5年1月13日上午8时45分在本院黄圃人民法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二十日
联系地址:广东省中山市黄圃镇兴圃大道中143号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黄圃人民法庭
联系电话:0760-23303823/23303829 承办法官:高锡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