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2072民诉前调29827号
责任编辑:李珏盈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4-11-21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2072民诉前调29827号
宁飞龙: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与被告宁飞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
原告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
一、被告宁飞龙立即向原告清偿尚欠的借款本金376000.08元、利息3929.73元、罚息30.45元、复利22.98元(暂计至2024年5月17日,之后的利息、罚息、复利从2024年5月18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约定计收);
二、被告宁飞龙承担原告因实现债权所产生的律师费15199元;
三、原告对被告宁飞龙提供的位于中山市东凤镇东堤路68号上水湾14座3102房的抵押物处置价款就诉求款项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被告宁飞龙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被告宁飞龙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提供证据的期限均为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5年1月13日09时00分在中山市东凤人民法庭第四审判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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