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2072民诉前调29857号
责任编辑:李珏盈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4-11-21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2072民诉前调29857号
黄文超、梁杰:
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越冠电器有限公司与被告黄文超、梁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诉讼文书,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
原告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
一、请求判令两被告清偿原告货款人民币735682元以及逾期付款利息(从2020年1月1日起按LPR的4倍计算至实际清偿日止);
二、请求判令两被告支付原告律师费损失3000元;
三、请求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以上暂合计738682元)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提供证据的期限均为公告期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5年1月8日11时00分在本院古镇法庭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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