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2072预鉴242号
责任编辑:李珏盈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4-11-21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2072预鉴242号
何汉春:
本院受理原告李锦志与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何汉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
原告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
一、判令被告何汉春赔偿原告李锦志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误工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被扶养人生活费、后续治疗费、交通费、鉴定费等共计91786.71元(详见赔偿清单,依据评残情况再行确定);
二、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并对被告何汉春应承担的其他赔偿责任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三、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负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被告何汉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提供证据的期限均为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5年1月23日8时45分在本院第二十七审判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十九日
联系地址:广东省中山市小榄镇东生西路131号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综合审判庭
联系电话:0760-22588859、22588853 承办法官:瞿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