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2072民初17783号之五
责任编辑:李珏盈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4-11-21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2072民初17783号之五
何伯明: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与被告何伯明信用卡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现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粤2072民初17783号之八民事判决书。
一、被告何伯明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清偿截至2024年4月7日的本金103490元,利费总和63597.08元,之后不再计付任何利费;
二、被告何伯明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支付律师费1500元;
三、驳回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672元(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已预交),由被告何伯明负担,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预交的费用由本院退回,由被告何伯明直接向本院缴纳。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