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2072民初13270号起诉状副本及传票公告

责任编辑:叶秋红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7-12-29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粤2072民初13270号 

周义俊:

本院受理原告李太勋诉被告周义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证据、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等诉讼文书。原告诉讼请求:被告偿还借款10000元及利息(从2016年2月26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偿还之日止)。

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逾期视为放弃书面答辩权利。本院定于2018年3月16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十六审判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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