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2072民初13315号起诉状副本及传票公告- 副本
责任编辑:叶秋红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7-12-29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粤2072民初第13315号
吴浩然、梁美欣:
本院受理原告李家辉诉被告吴浩然、梁美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联系,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诉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参加诉讼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原告起诉,请求判令:
1、被告吴浩然、梁美欣立即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180000元及支付利息(利息以180000元为本金自2016年5月1日起按每月2%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2、被告吴浩然、梁美欣承担原告支付的律师代理费人民币16000元。
3、案件受理费由被告吴浩然、梁美欣承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被告吴浩然、梁美欣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三十日内,逾期将依法裁判。本院定于2018年3月13日10时在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二楼第14审判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O一七年十二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