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2072民初13492号起诉状副本及传票公告
责任编辑:叶秋红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7-12-29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粤2072民初13492号
张结明、何耀枝:
本院受理原告黎平、岑凤群诉被告何伟洲、张结明、何耀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联系,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诉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参加诉讼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原告起诉,请求判令:
一、被告何伟洲向原告清偿借款合计350000元及逾期还款利息(按照月利率1.5%,从2017年7月1日起计至全部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17年11月30日为26250元);
二、被告张结明、何耀枝共同承担上述债务;
三、被告何伟洲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被告张结明、何耀枝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三十日内,逾期将依法裁判。本院定于2018年3月9日10时00分在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二楼第十六审判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O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