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2072民初13536号公告起诉状
责任编辑:叶秋红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7-12-29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粤2072民初13536号
永州市零陵区晨星照明.电工商行、蒋婷、邹长松:
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小榄镇海航照明电器厂诉被告永州市零陵区晨星照明.电工商行、蒋婷、邹长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现下落不明,无法联系,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2017)粤2072民初13536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一、判令被告永州市零陵区晨星照明.电工商行立即向原告清偿货款15254.7元及利息暂计553元(利息标准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即年利率4.35%计算,从2016年12月1日起暂计至2017年10月1日,实际清偿货款之日止);
二、判令被告永州市零陵区晨星照明.电工商行立即向原告返还质量保证金30000元及利息(利息标准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即年利率4.35%计算,从起诉之日起计至实际清偿货款之日止);
三、判令被告蒋婷、邹长松对第一项、第二项请求的货款、质量保证金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判令本案的诉讼费由三被告共同承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逾期将视为放弃书面答辩的权利。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夏重彬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梁瑜、林谊琼组成合议庭,定于2018年3月6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二十一审判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O一七年十一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