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2072民初13797号起诉状副本及传票公告
责任编辑:叶秋红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7-12-29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粤2072民初13797号
陈艳苗:
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赢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中山小榄分公司诉被告陈艳苗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联系,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诉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参加诉讼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原告起诉,请求判令:
一、被告陈艳苗支付租金28160元,滞纳金1408元,合计29560元(暂计至起诉时2017年11月,之后的租金按3520/月计算至被告实际返还车辆为止);
二、解除原被告签订的汽车租赁合同,被告返还车牌号为粤B8H4H3的车辆;
三、被告陈艳苗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被告陈艳苗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三十日内,逾期将依法裁判。本院定于2018年3月14日9时30分在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二楼第十六审判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O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