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2072民初14042号起诉状副本及传票公告

责任编辑:叶秋红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7-12-29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粤2072民初14042号

范权枝:

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小榄镇大亮金属制品厂诉被告范权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现下落不明,无法联系,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诉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应诉讼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原告起诉,请求判令:

被告范权枝立即支付货款10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自起诉之日至清偿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被告范权枝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三十日内,逾期依法裁判。本院定于2018年3月20日上午10时30分在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三楼第十五审判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O一七年十二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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