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2072民初14181号起诉状副本及传票公告
责任编辑:叶秋红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7-12-29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粤2072民初14181号
吴海波、吴忠海、林劳清、蔡佳莲:
本院受理原告中山东凤珠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吴海波、吴忠海、林劳清、蔡佳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起诉状、证据、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有关诉讼材料。原告起诉,请求判令:
1.被告四被告连带向原告偿还贷款本金4500000元及利息【含正常利息、罚息、复利,截止2017年11月17日为66886.07元;自2017年11月18日起的利息、罚息、复利按《最高额借款合同》约定计算至清偿完毕之日止】;
2.四被告向原告支付实现债权的律师费45602元;
3.原告对被告一、二名下的房产就上述款项享有优先受偿权。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被告吴海波、吴忠海、林劳清、蔡佳莲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三十日内,逾期将依法裁判。本院定于2018年3月6日9时00分在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东凤法庭第二审判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二○一七年十二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