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2072民初14283号起诉状副本及传票公告

责任编辑:叶秋红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7-12-29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粤2072民初14283号

何炜健:

本院受理原告崔雄强诉被告何炜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联系,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诉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参加诉讼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原告起诉,请求判令:

一、被告何炜健向原告返还借款本金合计人民币50000元及逾期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6年3月17日起至全部欠款实际清偿之日止,利息暂计至起诉之日为5000元);

二、被告何炜健向原告支付违约金15000元;

三、被告何炜健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被告何炜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三十日内,逾期将依法裁判。本院定于2018年3月14日9时00分在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二楼第十六审判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O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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