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2017)民初12641号起诉状副本及传票公告

责任编辑:叶秋红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7-12-29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粤2072民初12641号

赵言:

本院受理原告苏圆圆诉被告赵言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联系,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诉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参加诉讼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原告起诉,请求判令:

判令被告赔偿车辆维修费9324元,误工费5000元,车辆送修打车费176元,以上费用共计14500元。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被告赵言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三十日内,逾期将依法裁判。本院定于2018年2月28日下午3时在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第八审判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O一七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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