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2072民初12208民事判决公告
责任编辑:叶秋红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8-01-06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16)粤2072民初12208号
周柱雄:
本院受理原告郭本枝诉被告周柱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粤2072民初1220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周柱雄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郭本枝偿还借款230000元并支付利息(按年利率6%自2016年1月1日起计至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郭本枝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750元,由被告周柱雄负担(该款已由原告郭本枝预付,被告周柱雄于上述付款期限内一并径付给原告郭本枝,本院不另作收退)。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O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