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2072民初14917号民事判决书公告正本

责任编辑:叶秋红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8-01-06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16)粤2072民初14917号

李国军、廖燕玲、中山市美怿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秀武电子有限公司诉被告李国军、廖燕玲、中山市美怿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夏利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现下落不明,无法联系,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2016)粤2072民初1491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李国军、廖燕玲、中山市美怿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7日内连带向原告深圳市秀武电子有限公司支付货款711813元并赔偿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实欠货款本金数额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自2016年12月12日起计至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深圳市秀武电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918元,由被告李国军、廖燕玲、中山市美怿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负担(该款原告已向本院预交,被告李国军、廖燕玲、中山市美怿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在支付上述款项时一并迳付给原告,本院不再另行收退)。

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O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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