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2072民初14918号民事判决书公告正本
责任编辑:叶秋红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8-01-06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16)粤2072民初14918号
李国军、廖燕玲、岑琪、中山市美怿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蚌埠市泰格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李国军、廖燕玲、中山市美怿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夏利君、卿前辉、岑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现下落不明,无法联系,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2016)粤2072民初1491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李国军、廖燕玲、中山市美怿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7日内连带向原告蚌埠市泰格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货款451110元并赔偿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实欠货款本金数额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自2016年12月12日起计至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蚌埠市泰格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超出上述判项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200元,由原告负担158元,被告李国军、廖燕玲、中山市美怿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负担8042元(该款原告已向本院预交,被告李国军、廖燕玲、中山市美怿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在支付上述款项时一并迳付给原告,本院不再另行收退)。
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O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