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2072民初1519号判决公告
责任编辑:叶秋红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8-01-06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潘佐靠、莫淑娟:
原告中山市小榄镇民华鞋材加工店(以下简称民华加工店)诉被告潘佐靠、莫淑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本院无法以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粤2072民初1519号民事判决书。
现判决如下:
被告潘佐靠和莫淑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共同向原告中山市小榄镇民华鞋材加工店支付拖欠的货款14600元及相应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6年1月31日起计至清偿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5元,由被告潘佐靠和莫淑娟负担(此款原告已向本院预交,二被告在支付上述款项时一并迳付原告,本院不另行收退)。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