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2072民初1670民事判决书公告

责任编辑:叶秋红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8-01-06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粤2072民初1670号

赖汉君:

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创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赖汉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粤2072民初167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赖汉君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日内向原告中山市创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物业服务费164933元。

二、被告赖汉君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日内向原告中山市创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推广费15903元。

三、被告赖汉君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日内向原告中山市创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水电费84579.6元。

四、被告赖汉君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日内向原告中山市创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迟延付款的利息损失(以上述第一、二、三项的欠款金额总额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迟延付款的利息损失至被告清偿之日止)。

五、驳回原告中山市创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988元,由原告中山市创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2097元,被告赖汉君负担4891元(该款已由原告中山市创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垫付,被告赖汉君应在判决生效之日一并迳付给原告中山市创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本院不另行收退)。

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O一七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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