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2072民初2342民事判决书公告

责任编辑:叶秋红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8-01-06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粤2072民初2342号

罗春梅:

本院受理原告罗南诉被告罗春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粤2072民初234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罗春梅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罗南返还借款本金467840元及迟延付款利息损失(以467840元为本金,从2015年12月17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被告罗春梅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罗春梅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罗南返还律师费26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708元,保全费1020元,合计9728元,由被告罗春梅负担(该款原告已预交,被告罗春梅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返还给原告,本院不另收退)。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O一七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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