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2072民初2471号上诉状公告

责任编辑:叶秋红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8-01-06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粤2072民初2471号

中山市庆达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房诺丰:

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福鑫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胡亚辉、中山市庆达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房诺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联系,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诉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被告胡亚辉上诉,请求判令:

1.撤销(2017)粤2072民初2471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判决,并依法改判上诉人无需支付被上诉人中山市福鑫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房屋占有使用费103257元、相关费用(水电费、清洁费等)69863元,合计173120元;

2.被上诉人中山市福鑫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被告中山市庆达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房诺丰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三十日内,逾期将依法裁判。

特此公告  

二O一八年一月三日

[ 关闭 ]  [ 打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