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2072民初2730号民事判决公告

责任编辑:叶秋红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8-01-06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粤2072民初2730号

欧阳国威:

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东升镇荣泰粘合剂厂(普通合伙)诉被告东莞市典雅地毯厂(普通合伙)、欧阳国威、叶清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联系,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7)粤2072民初273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东莞市典雅地毯厂(普通合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中山市东升镇荣泰粘合剂厂(普通合伙)货款351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自2017年3月9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清偿之日止);

二、若被告东莞市典雅地毯厂(普通合伙)的财产不足以清偿上述债务,被告欧阳国威、叶清容应以其其他财产予以清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78元,减半收取339元,由被告东莞市典雅地毯厂(普通合伙)、欧阳国威、叶清容负担(此款原告已向本院预交,被告在支付上述款项时一并迳付原告,本院不另行收退)。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被告欧阳国威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O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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