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2072民初3693号判决书公告

责任编辑:叶秋红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8-01-06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粤2072民初3693号

杨琴:

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华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杨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因你下落不明,无法联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2017)粤2072民初369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被告杨琴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中山市华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偿还借款32718元并支付逾期违约金(自2015年12月13日起,按日利息万分之四的标准计至清偿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18元,由被告杨琴负担(该款已由原告中山市华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预付,被告杨琴于上述付款期限内一并迳付给原告中山市华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不另作收退)。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八年一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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