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2072民初3830号民事判决书公告正本
责任编辑:叶秋红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8-01-06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粤2072民初3830号
柯祖星:
本院受理原告刘世伟诉被告柯祖星、广东托美尔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因你现下落不明,无法联系,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2017)粤2072民初383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柯祖星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7日内向原告刘世伟支付报酬48600元并赔偿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实欠报酬本金数额为计算基数自2017年4月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刘世伟超出上述判项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16元,由被告柯祖星负担(该款原告已向本院预交,被告柯祖星在支付上述款项时一并迳付1016元给原告,本院不再另行收退)。
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O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