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2072民诉前调38220号
责任编辑:李珏盈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5-01-20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2072民诉前调38220号
石方洪:
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黄圃镇得兴肉类制品厂诉被告石方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粤2072民诉前调38220号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
原告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
1、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人民币93920元及逾期利息(利息以93920元为基数,自2023年2月2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直至还清所有款项为止,暂计至2024年8月24日,利息为7814.54元);
2、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以上第1—2项暂计人民币101734.54元。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被告石方洪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提供证据的期限均为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5年3月25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黄圃人民法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二五年一月二十日
联系地址:中山市黄圃镇兴圃大道中143号
联系电话:0760-23226162 承办法官:潘国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