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2072民23909号

责任编辑:李珏盈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5-01-20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2072民23909号

陈军委、刘蒙蒙:

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首创木业制品厂与被告中山市华美居门业有限公司、中山市大美木业有限责任公司、陈军委、刘蒙蒙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因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材料。

原告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

一、判令被告一、被告二向原告支付加工费66396.87元,并支付逾期付款的利息(利息起算方式:以66396.87元为基数,自2023年12月18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违约行为发生时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45%)的四倍计算);

二、判令被告二向原告支付律师费5000元;

三、判令被告二向原告支付保全担保费450元;

四、被告三、被告四对被告一、被告二的第一项至第三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判令四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已向被告送达,提出答辩状和提供证据的期限均为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逾期将依法裁判。本院定于2025年4月3日8时45分在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第七审判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一月十七日


联系地址:广东省中山市小榄镇东生西路131号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二庭

联系电话:0760-22588261 承办法官:朱鹏

[ 关闭 ]  [ 打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