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2072民诉前调28451号

责任编辑:李珏盈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5-01-20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2072民诉前调28451号

叶志强:

本院受理原告梁光飞诉被告中山市骏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叶志强、冯芝远、林兴南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因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追加被告申请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等相关的诉讼材料。

原告向本人提出如下诉讼请求:

一、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161847.99元;

二、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利息,具体计算方式如下:1、以104883.2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22年7月21日起计算至被告实际付清之日止,暂计至2024年8月9日利息为7760元;2、以56964.79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23年5月14日起计算至被告实际付清之日止,暂计至2024年8月9日利息为2784.5元;

三、判令叶志强对工程款161847.99元及利息与中山市骏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判令冯芝远对工程款104883.2元及利息与中山市骏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判令林兴南对工程款56964.79元及利息与中山市骏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六、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被告叶志强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提交证据的期限均为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之内。本院定于2025年3月10日8时45分在本院第十四审判庭审理此案。逾期不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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