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2072民诉前调31980号

责任编辑:李珏盈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5-01-20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2072民诉前调31980号

吴喜生:

本院受理原告惠州雷士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吴喜生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因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

原告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害原告注册商标权的行为,即立即停止在涉案网店多处标注“雷士照明”“雷士”“雷仕”“nVc”相关字样的行为;

2、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销售标注“nVc雷士照明”“nVc”相关字样相关字样的涉案产品行为。

3、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5万元整;

4、请求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被告吴喜生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提供证据的期限均为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5年3月13日15时30分在本院第二十七审判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一月十三日


联系地址:广东省中山市小榄镇九洲基东生西路131号民事审判二庭

联系电话:0760-22588599 承办法官:吴炎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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