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2072民诉前调30628号
责任编辑:李珏盈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5-01-20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2072民诉前调30628号
延津县福缘生活广场、河南新飞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河南新飞电器有限公司与被告延津县福缘生活广场、河南新飞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中山市铭洲电器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因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
原告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害原告第1266854号“鹰徽标”、第1266856号“新飞”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
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20万元(包含原告调查取证、制止侵权、聘请律师所支出的合理费用);
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被告延津县福缘生活广场、河南新飞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提供证据的期限均为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5年3月24日8时45分在本院第二十七审判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一月十七日
联系地址:广东省中山市小榄镇九洲基东生西路131号民事审判二庭
联系电话:0760-22588599 承办法官:吴炎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