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2072民诉前调30628号

责任编辑:李珏盈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5-01-20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2072民诉前调30628号

延津县福缘生活广场、河南新飞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河南新飞电器有限公司与被告延津县福缘生活广场、河南新飞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中山市铭洲电器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因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

原告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害原告第1266854号“鹰徽标”、第1266856号“新飞”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

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20万元(包含原告调查取证、制止侵权、聘请律师所支出的合理费用);

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被告延津县福缘生活广场、河南新飞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提供证据的期限均为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5年3月24日8时45分在本院第二十七审判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一月十七日


联系地址:广东省中山市小榄镇九洲基东生西路131号民事审判二庭

联系电话:0760-22588599 承办法官:吴炎梅

[ 关闭 ]  [ 打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