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粤2072民初174号

责任编辑:李珏盈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5-02-12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25)粤2072民初174号


赵伯烈:

原告中山市南头镇康之友电器制造厂与被告赵伯烈、佛山市樵玉物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已审理终结。因无法与你联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粤2072民初17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中山市南头镇康之友电器制造厂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452元(该款原告中山市南头镇康之友电器制造厂已预交),由原告中山市南头镇康之友电器制造厂负担。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二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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