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粤2072民初174号
责任编辑:李珏盈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5-02-12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25)粤2072民初174号
赵伯烈:
原告中山市南头镇康之友电器制造厂与被告赵伯烈、佛山市樵玉物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已审理终结。因无法与你联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粤2072民初17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中山市南头镇康之友电器制造厂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452元(该款原告中山市南头镇康之友电器制造厂已预交),由原告中山市南头镇康之友电器制造厂负担。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二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