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2072民诉前调30135号
责任编辑:李珏盈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5-02-14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2072民诉前调30135号
凌育体:
本院受理原告广东中南电子电器有限公司与被告凌育体、陈炜筠、中山市信明电子电器配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现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
原告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
一、依法判令被告中山市信明电子电器配件有限公司、陈炜筠共同向原告清偿货款人民币72797.22元及违约金损失(计算方式:以72797.22元为基数,自2023年7月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一年期的四倍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24年8月26日为11816.2元);
二、依法判令被告中山市信明电子电器配件有限公司、被告陈炜筠共同向原告清偿模具费25000元及利息损失(计算方式:以25000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一年期的1.5倍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三、依法判令被告中山市信明电子电器配件有限公司、被告陈炜筠共同向原告支付本案律师费3000元;
四、依法判令被告凌育体对第一项至第三项诉求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依法判令三被告共同承担本案诉讼费、诉讼保全费。
以上暂合计为人民币112613.42元。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被告凌育体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提供证据的期限均为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5年03月18日09时30分在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东凤法庭第二审判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O二五年二月十三日
联系地址:中山市东凤镇凤翔大道60号东凤法庭。
联系电话:0760-22788501、22788515 承办法官:洪文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