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2072民诉前调25555号

责任编辑:李珏盈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5-02-14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2072民诉前调25555号


周登云:

本院受理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周登云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因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证据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规范民事诉讼委托代理人须知、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授权委托书、举证责任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公告正文等各一份。

原告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

一、请求判令被告周登云立即停止侵害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商标权的行为,即立即停止在其网店店铺头像、店铺名称及店铺内使用“欧普”“OPPLE”字样,并立即停止销售标注 “OPPLE”“欧普”字样的吊灯;

二、请求判令被告周登云就本案赔偿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人民币15万元;

三、请求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周登云承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被告周登云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提供证据的期限均为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5年5月8日上午8时45分在本院第十二审判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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